臨沂市夫妻一年離婚 40萬陪嫁被判為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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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異征婚消息稱,結婚一年閃速離婚,女方40萬陪嫁被法院判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引發熱議,2025年7月13日,山東省臨沂市蒙陰縣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起離婚財產糾紛案引發廣泛討論。徐某(女)與胡某(男)于2023年1月登記結婚,同年3月婚禮上,徐母手持寫有“陪嫁40萬元及轎車一輛”的公示牌,但未明確排除女婿的共有權。2024年10月雙方離婚時,徐某主張該陪嫁為母親對其個人的贈與,法院最終認定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焦點:婚后贈與的“默示共有”原則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婚姻存續期間受贈財產,除非贈與合同明確只歸一方,否則視為共同財產。本案中,法院認為“陪嫁”公示牌未注明“僅贈徐某”,且徐母訴訟期間出具的書面說明缺乏婚禮當時的客觀證據支持,舉證未達“排除合理懷疑”標準。此外,陪嫁款在婚后交付且用于共同生活,進一步強化了共有屬性。
輿論兩極化:傳統觀念與法律理性的沖突
支持判決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婚后贈與又沒明確約定,判共有合情合理”;
同情女方方:“一年婚姻分走一半陪嫁,女方家庭的血汗錢成了‘扶貧款’”;
理性建議派:“大額陪嫁應婚前公證或備注‘僅贈女兒’,避免人財兩空”。
專家提示:
婚嫁財產的“避險指南”,時間節點:婚前交付并保留憑證可認定為個人財產;書面約定:轉賬備注或公證協議明確贈與對象;資金隔離:避免與共同財產混同使用。本案為短期婚姻中的財產分割提供了典型判例,也折射出傳統婚俗與現代法律體系的持續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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